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小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16號原 告 劉睿璿 被 告 成霖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2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亦已載明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惟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2項有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係屬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