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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小字第4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政倫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32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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