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小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李佳陽
- 被告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4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政倫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32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 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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