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簡字第5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簡字第55號

原告
黃美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核原告起訴未依上揭規定為之,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提相關證據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