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1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26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建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 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