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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15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593號

原告
樂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被告
煜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061號被告陳武林所涉背信等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外人陳武林(即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涉有背信犯罪嫌疑,現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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