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1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593號原 告 樂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煜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061號被告陳武林所涉背信等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外人陳武林(即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涉有背信犯罪嫌疑,現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