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15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593號
- 原告
- 樂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宏
- 被告
- 煜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及事實及理由第二項分別關於「被告陳武林」、「訴外人陳武林(即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陳信宏」、「訴外人陳信宏(即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