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658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黃昱翔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黃昱翔
- 被告
- 林佳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788元,及其中新臺幣29,931元自民國94年07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