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1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756號原 告 騰云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華 被 告 澤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澤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 司促字第1696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8,154元,應繳裁判費為1,000元,本院於 民國108年2月26日以108年度中補字第51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 業於108年3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並於108年3月22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陳采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