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1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81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羿呈 法定代理人 劉晉豪 同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靜宜即品奕商行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