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21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113號
- 原告
- 卡氏崔網路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敬棕
- 被告
- 謝勝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係苗栗縣○○市○○里○○○○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可佐,依民事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再參以兩造間之契約第8條雖有約定「磋商不成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仲裁法提付商務仲裁。仲裁地為台中。仲裁機構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然於民事訴訟部分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