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2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113號原 告 卡氏崔網路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敬棕 被 告 謝勝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係苗栗縣○○市○○里○○○○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可佐,依民事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再參以兩造間之契約第8條雖有約定「磋商不成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仲 裁法提付商務仲裁。仲裁地為台中。仲裁機構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然於民事訴訟部分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