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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211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113號

原告
卡氏崔網路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敬棕
被告
謝勝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係苗栗縣○○市○○里○○○○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可佐,依民事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再參以兩造間之契約第8條雖有約定「磋商不成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仲裁法提付商務仲裁。仲裁地為台中。仲裁機構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然於民事訴訟部分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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