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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078號

給付維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全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被告
徐浩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車號000-000重型機車,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11時10分許,在台中市北區五權路與英才路,與車號0000-00自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所騎機車受損嚴重至原告車行估價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26,000元,原告依約完成修車,且於107年11月3日將修好之車號000-000重型機車交付被告,被告允諾和解完成起一個月內給付修車費用26,000元,被告已於108年1月2日達成和解,惟屢經催討,迄未清償等語,業據提出身分證、機車理賠修繕委任書、照片、維修單及LINE對話紀錄影本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6,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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