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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251號

返還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4251號

原告
張世民
被告
創富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以108年度中補字第1911號裁定,命原告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8年8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新北市政府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並於108年8月15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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