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265號原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訴訟代理人 孫淑娟 被 告 黃宥升即黃浩聲即金橘子通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8月間,簽訂經銷契約書購買資訊、通訊器材及相關配件,惟於107年12月至108年1月間陸 續購貨後因財務週轉問題,未依約付款,共計積欠貨款新台幣(下同)98,156元未付,依兩造所訂經銷契約書第8條第2項約定「貨款於商品交付之當月底結算」及第16條第3項約 定「以結算日為起息日,以日息萬分之5.4計算遲延利息」 ,原告以最後一次出貨日108年1月29日之月底即108年1月31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遲延利息等語,業據提出經銷 契約書、對帳單及出貨憑證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及經銷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 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