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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5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盈睿

原告
英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被告
陳麗芬 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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