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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吳蕙玟
  •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 當事人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鼎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4565號原   告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被   告 張鼎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鄉○○村0鄰○○○00號, 有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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