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773號
- 原告
-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秀敏
- 訴訟代理人
- 洪啟芳
- 被告
- 沈安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陸拾參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