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773號原 告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敏 訴訟代理人 洪啟芳 被 告 沈安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陸拾參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