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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7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陳盈睿

原告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敏
訴訟代理人
洪啟芳
被告
沈安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陸拾參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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