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黃家慧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89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訴訟代理人 劉雅馨 被 告 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嘒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073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3樓登記 使用表燈營業用電(電號:00-00-0000-00-0),積欠自108年6月、7月之電費共計81,073元。嗣經原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提起訴訟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0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公司設立登記表、繳費憑據在卷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認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據用電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林雅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