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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895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黃家慧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訴訟代理人
劉雅馨
被告
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嘒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073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3樓登記使用表燈營業用電(電號:00-00-0000-00-0),積欠自108年6月、7月之電費共計81,073元。嗣經原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提起訴訟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0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公司設立登記表、繳費憑據在卷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認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據用電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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