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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黃家慧

  • 被告
    李發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01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發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全民機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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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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