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136號
- 原告
- 周河山
- 被告
- 帝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曄即林展生
李珮禎
林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16日誤將所有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匯入被告所有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為此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歸還上開款項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帳戶交易明細為證,且有本院向聯邦商銀查得之被告客戶基本資料存卷可參,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81條第1款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命由勝訴之原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