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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19號

原告
林佳葦
被告
我們有故事文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顧屋實業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我們有故事文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顧屋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二項,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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