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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黃家慧
  •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廖龍魁田欣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28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黃子凌 被   告 廖龍魁 被   告 田欣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春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廖龍魁、田欣貿易有限公司、張春鶴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5,339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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