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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6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6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素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俊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2元(即原審請求7,406元-勝訴金額3,174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67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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