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程施工品質不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695號 原 告 黃冠智 被 告 築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宸欣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趙修博 訴訟代理人 游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工程施工品質不良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言詞辯論中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8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