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救字第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救字第45號
- 聲請人
- 許清益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發律師
- 相對人
-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一理貨勞動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芬
- 相對人
- 幸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長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28號、95年度台抗字第7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08年度中勞簡字第46號),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乃係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且依所提之事證,顯非無勝訴之望,業據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醫療收據等附卷可參。本院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