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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救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許惠瑜
  • 法定代理人
    林閨

  • 原告
    勞鏡誌
  • 被告
    進翰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救字第54號聲 請 人 勞鏡誌 相 對 人 進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08年度 中勞簡字第69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為無資力而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影本附卷可稽。另聲請人除民國107年薪資及其他所得給付總額為新臺幣6,000元,尚有一部1995年份之汽車,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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