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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0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楊嵎琇

抗告人
顏敏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109年6月24日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020、簡上字第384號判決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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