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0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0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育涵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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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8年10月1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地,復於108年11月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上開裁定業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