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財務報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1212號原 告 李家欣 被 告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8年至107年之財務報表(包括 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及其附註部分)交付原告查閱、抄錄、或複製。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實毅公司)之股東,亦為被告公司前董事長。原告於107年某日被 告知已非實毅公司之董事長,但原告未收到董事會、股東會議之開會通知,竟被解任董事長職務,感覺事有蹊蹺,遂催告要求被告公司提供財務報表供原告審閱,爰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請求被告交付實毅公司98年至107年之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及其附註部分)供原告查閱、抄錄、或複製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商業會計法第28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為被告實毅公司之股東,有103年8月8日實毅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55至56頁)。則原告本於公司法第210條 第2項規定,行使股東之權利,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被告 實毅公司自98至107年各年度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及其附註)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