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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3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319號

原告
己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珠
被告
林坤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坤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70元。惟查,原告起訴後

,具狀追加請求被告賠償302,120元,據此核算本件追加後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2,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10元,原告僅繳納2,870元,尚欠4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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