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319號原 告 己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珠 被 告 林坤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坤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70元。惟查,原告起訴後 ,具狀追加請求被告賠償302,120元,據此核算本件追加後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2,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10元,原告僅繳納2,870元,尚欠4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