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33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品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珂坷瑪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