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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374號

塗銷抵押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374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佑福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徽
法定代理人
謝正珠
法定代理人
葉天福
法定代理人
張芳玉
法定代理人
何秀清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莊淑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淑君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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