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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38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382號

原告
圓方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信
被告
鑫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素雲
訴訟代理人
林佳貞

      陳彤妍

      周鑫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未就本件追加減工程款表示意見,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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