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崇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文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文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