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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73號

原告
生產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弘
訴訟代理人
梁基柱
被告
林文瑞即亞洲風尚診所
訴訟代理人
顏韶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被告受讓股權時之協議部分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被告應提出106年5月18日與廖蓓琦簽立之股權買賣協議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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