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750號原 告 王秀鶴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直線與折線設計室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萬9000元,應徵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