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7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1765號

原告
郭凡瑄
被告
慈惠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音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27日所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2000元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嗣系爭支票屆期,經原告於108年1月28日為付款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票,為此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上開票款66萬2000元並加計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為證,核與伊所述各節相符,而被告前僅空言陳稱其與原告不相識,然未具體提出任何抗辯事由,復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為何爭執,又按票據係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屬不要因行為,即票據具有無因性(抽象性或無色性)之特質,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後,即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而完全不沾染原因關係之色彩,是票據原因應自票據行為中抽離,而不影響票據之效力。此項票據之無因性,為促進票據之流通,應絕對予以維護,初不問其是否為票據直接前、後手間而有不同;而票據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並不影響票據行為之效力,執票人仍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從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正。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另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66萬2000元,及自108年1月28日(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2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