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劉惠娟
  • 法定代理人
    劉雯馨、魏嘉佃

  • 原告
    鉅溢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金成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1801號原   告 鉅溢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雯馨 被   告 金成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嘉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150元,及自民國108 年1 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施作臺中捷運G3、G8站之工程,自民國106 年2 月18日起,向原告承租6 米剪刀車及12米懸臂車,詎被告竟積自106 年2 月18日起至同年8 月17日止之6 米剪刀車租金,以及自106 年8 月4 日起至同年9 月3 日止之12米懸臂車租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71,150 元未為給付,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經原告於108 年1 月11日以神岡社口郵局第7 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3 日內付清上開租金,被告於同日收受,惟仍未為給付,為此爰依兩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1,150 元,及自108 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前具狀陳述略以:被告經營不善,因長時間虧損已倒閉,亦已無實際營運,原告之請求被告實無力負擔等語。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因施作臺中捷運G3、G8站之工程,自106 年2 月18日起,向原告承租6 米剪刀車及12米懸臂車,詎被告竟積自106 年2 月18日起至同年8 月17日止之6 米剪刀車租金,以及自106 年8 月4 日起至同年9 月3 日止之12米懸臂車租金,共計171,150 元未為給付,經原告於108 年1 月11日以神岡社口郵局第7 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3 日內付清上開租金,被告於同日收受,惟仍未為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高空作業車租賃契約書、簽收單、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收件回執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僅以前詞置辯云云,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正。 ㈡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民法第439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迄尚積欠原告上開6 米剪刀車、12米懸臂車之租金共計171,150 元,已如前述,則原告本於兩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171,15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另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 條第1 、2 項、第233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108 年1 月11日以神岡社口郵局第7 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3 日內付清上開租金,被告既於同日收受,迄仍未為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併請求自該催告期滿翌日即108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71,150 元,及自108 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斷,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吳欣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