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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992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992號

原告
五楠圖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川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
被告
黃許鶴即安順百貨行
訴訟代理人
黃明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3日下午03時45分,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記:請被告確認是否提出反訴,若欲提起反訴請具體提出反訴聲明、敘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及提出準備書狀,將繕本送達對造,並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及依法繳納訴訟費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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