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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0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0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濬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04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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