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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退還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黃家慧
  • 法定代理人
    吳宜珍

  • 原告
    林再傳
  • 被告
    微家盟社會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128號原   告 林再傳 被   告 微家盟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108年8月12日筆錄更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如有108年2月27日協議之證據,請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本院,繕本並逕寄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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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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