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退還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128號原 告 林再傳 被 告 微家盟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108年8月12日筆錄更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如有108年2月27日協議之證據,請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本院,繕本並逕寄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