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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18號

原告
勵麗敏
被告
珍菌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以107年度中補字第3349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並於107年12月21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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