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306號原 告 黃文龍 被 告 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