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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名登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許惠瑜

  • 原告
    黃文龍
  • 被告
    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306號原   告 黃文龍 被   告 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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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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