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林秉暉
- 當事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36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九聯天然石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615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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