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397號原 告 郭怡枰 訴訟代理人 呂緯武律師 被 告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訴外人陳明裕(原告平日稱呼其偏名「陳威廷」)為夫妻關係,原告曾於民國107年8月20日起發現被告曾與訴外人陳明裕陸續傳送「好想一直陪在你身邊(貼圖)」、「一句醉了丟打發我」、「該打屁股(貼圖)」、「寶貝老公早安」等曖昧訊息,經原告屢次要求被告停止騷擾原告家庭、婚姻生活,被告均否認搪塞,嗣於108年6月18日被告至訴外人陳明裕所開設位於臺中市○○區○○路 000號捷安工業社處,坦承有與訴外人陳明裕發生婚外情、 性關係。被告二人間之交往顯已逾越社會一般人通念所能容忍之普通朋友關係,足以破壞原告與訴外人陳明裕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已對原告之配偶身分法益造成侵害,屬情節重大,而構成侵權行為。原告自得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因從事婕斯直銷事業與訴外人陳明裕認識,被告與原告夫妻均為朋友,後因原告夫妻稱因需償還銀行貸款,向被告借款10萬元,兩造間存有借貸關係,原告主張 107年8月20日被告曾向訴外人陳明裕傳送「好想一直陪在你身邊(貼圖)」、「該打屁股(貼圖)」部分,實屬誤會,上開貼圖係被告要傳送給當時被告男友,而非訴外人陳明裕,已告知原告係為誤傳,被告使用線上手遊遊戲多年,被告線上暱稱為寶貝兒,而108年6月18日當天係被告不堪其擾,故意虛應故事稱與訴外人陳明裕有發生關係,僅係要激辱原告,但事實上並沒有,被告僅係因從事直銷,常受原告無端質疑,不堪其擾,訴外人陳明裕亦否認與被告有關係,顯見並無原告主張其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事實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陳明裕為夫妻關係,原告曾於107年8月20日起發現被告曾與訴外人陳明裕陸續傳送「好想一直陪在你身邊(貼圖)」、「一句醉了丟打發我」、「該打屁股(貼圖)」、「寶貝老公早安」等曖昧訊息,嗣於108年6月18日被告至訴外人陳明裕所開設位於臺中市○○區○○路 000號捷安工業社處,坦承有與訴外人陳明裕發生婚外情、 性關係等情,業據其提出錄音光碟、錄音譯文、對話記錄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間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㈢原告主張被告二人間之交往顯已逾越社會一般人通念所能容忍之普通朋友關係,足以破壞原告與訴外人陳明裕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已對原告之配偶身分法益造成侵害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觀諸原告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其中「被告:寶貝老公早安」、「訴外人陳明裕:寶貝兒早安」、「訴外人陳明裕:來修平這邊喔」、「被告:老公,我到了」、「訴外人陳明裕:好」等語,足認被告與訴外人陳明裕元間之往來關係應甚為親密,而已超越一般朋友及同事之普通朋友關係,而衡諸互稱寶貝、老公等暱稱之對話通常屬於夫妻、情侶或有性關係親密朋友間之對話及行為,若為一般交情之普通朋友或同事間,殊難想像有此極度曖昧之對話。據此,堪認被告2人間之對 話及交往確實甚為親密,顯已超出一般正常男女之社交範圍及往來禮節,而有男女之情愫。本件被告明知訴外人陳明裕為有配偶之人,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竟仍有如前所述之交往過密之通訊內容,已逾越兩性平常社交禮儀應有之分際,而發生男女曖昧關係之婚外情,該等行為足以破壞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核屬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配偶身分法益,且嚴重破壞原告婚姻關係之美好和諧,自屬情節重大。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1、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其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至原告雖主張被告與訴外人陳明裕有發生性關係乙節,並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為證,惟為被告所否認,而細究錄音譯文內容,僅有被告陳述,然被告對此抗辯稱其係故意激怒原告,又訴外人陳明裕並無承認,是難僅憑錄音譯文內容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原告亦無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是此部分主張,尚難憑採。 ㈣再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要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為高職畢業,從事製造業,月薪為35,000元;被告為高職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月薪3 萬元,及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原告與訴外人陳明裕間婚姻關係受侵害之程度等情,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3萬元為適當。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 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付之法定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 萬元,及自108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斷,附此敘明。 六、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諭知被告得供相當之擔保免予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