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652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652號

原告
劉珈伶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告
福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

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應更正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所載位置│    原    記    載      │   應    更    正    為   │
│                        │                        │                          │
├────────────┼────────────┼─────────────┤
│附表欄關於扺押權設定內容│一、設定時間:民國89年1 │一、收件年期:民國90年  字│
│                        │    月29日。            │    號:普字第049520號。  │
│                        │二、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二、設定時間:民國90年02月│
│                        │    幣24萬元。          │    05日。                │
│                        │三、證明書字號:090中正 │三、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
│                        │    他字第002188號。    │    24萬元。              │
│                        │                        │四、證明書字號:090中正他 │
│                        │                        │    字第002188號。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