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66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汀餐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衍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騰彬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8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