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6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6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威汀餐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衍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騰彬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8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