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8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830號
- 原告
- 尹南鵬
- 被告
- 三釆藝術園區管委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權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以108年度中補字第2188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並於108年9月5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