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正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9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瑋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2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