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9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963號
- 原告
- 楊佳駿
- 被告
- 張博凱
- 被告
- 宏茂捲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120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及被告張博凱2人因本件同一之事實,各涉有過失傷害罪及業務過失傷害之犯罪嫌疑,前經本院以107年度交易字第1847號各判處拘役30日及有期徒刑4月,均得易科罰金在案;因原告及被告張博凱2人均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120號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茲因原告及被告張博凱2人上開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