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0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3065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哲
- 被告
- 創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黃全義
- 被告
- 呂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創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黃全義、呂榮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1,3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創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黃全義、呂榮華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創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6年7月26日以被告黃全義、呂榮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授信總額度放款新臺幣500萬元,約定授信額度內可隨時辦理貸放,額度動用期間經依增補借據展延到期日至108年12月17日止,約定利息為月定儲利率指數(目前為1.06%)加碼年息2.69%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3.75%),並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如未按期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創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於上揭動用期間內已動用額度貸放,尚積欠本金161,343元,但發生大量退票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就全部債務即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一次清償,而被告黃全義、呂榮華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動用額度申請書、增補借據、個別商議條款、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及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明細表為證;再被告3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週│違約金計算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民國) │年利率│間(民國) │ │
├─────┼──────┼───┼──────┼───────┤
│161,343 │自108年10月 │3.75% │自108年11月 │逾期在6個月以 │
│ │20日起至清償│ │21日起至清償│內者依左列利率│
│ │日止 │ │日止 │10%,逾期超過│
│ │ │ │ │6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則依左列│
│ │ │ │ │利率20%計算。│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